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巢检检二刑诉〔2020〕105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中共党员,安徽省巢湖市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路**号**区**号楼**室,现住安徽省巢湖市**小区**栋**单元**室。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30日被巢湖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25日被巢湖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巢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巢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年3月20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4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谎称通过交警部门熟人帮助被害人私下处理车管事项,多次在巢湖市骗取被害人钱款。
1.2018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以帮助被害人张某某朋友找人处理交通违规处罚为由,骗取张某某人民币8620元。
2.2019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以帮助被害人陶某某找人撤销驾照禁学处罚为由,骗取陶某某人民币18000元、软盒中华香烟两条。经巢湖市价格认证监测中心认定,被诈骗香烟价值人民币1260元。
3.2019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以帮助被害人肖某某及其朋友在杭州处理交通违章处罚为由,骗取肖某某人民币15472元。经被害人索要,被告人黄某某于2019年11月13日退还肖某某人民币2000元。
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黄某某在巢湖市**小区**栋**单元被巢湖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记录及判决书、转账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某、陶某某、肖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
4.价格认定意见书;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万根平
2020年4月28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巢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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