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当检二部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503199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河南省信阳市,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乡**村**组,现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街**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当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当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以来,被告人黄某某通过社交软件与汪某某交往。2019年8月至2020年2月,黄某某编造交房租、学驾照、亲戚去世等理由骗取汪某某钱财,汪某某通过个人微信多次向黄某某微信转账共计人民币19165.4元。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汪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当涂县公安局制作的扣押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超
2020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街**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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