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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诈骗案)_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二部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1407021992********,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住**乡**村**号,无业。2015年11月18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榆次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20年9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6日被告人黄某某与房东丁某某签订租房合同,租期是2019年9月6日至2020年9月5日,之后黄某某对该房屋进行转租。2020年6月5日,被告人黄某某伪造假的房屋买卖合同,谎称自己是房主与被害人杜某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期是2020年8月1日至2021年8月1日,并收取杜某某房屋租金8000元人民币,允许杜某某2020年7月1日提前入住。2020年6月底,房主丁某某要求黄某某退房导致被害人杜某某无法如期入住,之后黄某某没有及时向杜某某退钱并失联。2020年9月16日,黄某某赔偿杜某某8000元,并获杜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冀永丽

检察官助理:刘绢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 被告人黄某某现住晋中市榆次区**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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