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3692号
被告人黄某甲,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621198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无业,现住广东省东莞市**镇**区**号(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紫金县**镇**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8月23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7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黄某甲于2015年3月份通过QQ账号添加了被害人陈某某的微信,之后两人发展为男女朋友相称。2016年5月21日,黄某甲以装修房子为由向他借款,至2018年12月27日,陈某某通过微信转账、银行转账等方式向黄某甲共转账35000元。2019年陈某某发现黄某甲将其联系方式拉黑,意识到上当受骗,后于2020年6月17日15时许,陈某某到东莞市公安局寮步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刑警中队报案。
2、被告人黄某甲于2016年9月份通过QQ帐号添加了被害人何某某的微信,之后两人在微信上聊天并以男女朋友相称。2017年4月,黄某甲在微信上跟何某某说她的钱包和银行卡在被偷并向何某某借钱,何某某通过微信将钱借给了她(具体数额不记得)。之后黄某甲以自己或朋友有名义多次在微信上以各种理由向何某某借钱或要钱。在2017年4月到2019年6月期间,何某某转给黄某甲约170000元。2019年6月,黄某甲将何某某的联系方式拉黑,何某某意识到自己被骗于是报案。
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19年7月17日将被告人黄某甲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检查材料,手机、到案经过等书证,微信电子数据,证人黄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害人何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代勇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被我院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四册、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
4、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