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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18〕62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4407811988********,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台山市水步镇**村**号。2017年6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9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开始,被告人黄某某以他人的身份注册了多家公司,先后在本市天河区**大厦**栋26楼、**大厦**房、**大厦**座**房以提供工作需交建档费、服装费为由,按每人收取人民币350元的标准,通过上述方式先后骗取被害人周某某等27人共计人民币9800元。2017年6月21日15时许,民警在本市天河区**大厦**房将被告人黄某某抓获归案。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拒不认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转账记录、证等物证、书证;

2、证人陈某某、林某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

3、被害人周某某等人的陈述及辨认出笔录;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讯问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个月至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岑 杰

2018年3月2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羁押在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2、诉讼文书卷、证据卷、补侦卷共7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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