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二部刑诉〔2020〕Z330号
被告人黄某某,曾用名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811991********,汉族,文化程度高中,群众,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镇**街**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1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同年6月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1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7月6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被告人黄某某向被害人某某谎称可以低价购买汽车,以此方式,于同年3月份骗取被害人卢某某分多笔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的购车定金人民币30000元。而后又以同样的手法,于同月骗取被害人卢某某推荐购车的被害人宋某甲支付的定金人民币10000元、宋某乙支付的定金人民币10000元、黎某某支付的定金人民币15000元、蔡某某支付的定金人民币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瑶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光盘十张。
3.案发后,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家属已赔偿各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0元,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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