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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二部刑诉〔2020〕Z104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路**号,现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街**庄**巷**号**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在明知自己没有测温枪售卖的情况下,通过转转平台和微信平台发布售卖测温枪的信息,分别骗取了被害人袁某某人民币9900元、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8500元、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8750元、被害人冉某某人民币7400元(被害人通过微信支付、支付宝支付等方式支付)。2020年3月13日,被告人黄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沛贤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卷宗材料和证据共3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1份。

5.扣押的苹果7手机一台(金色、串号:359166070276221)(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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