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二部刑诉〔2020〕Z76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231990********,汉族,文化程度中专,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西塱湛东约****房(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镇**号**号)。2018年9月15日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2月4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13日因涉嫌诈骗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初,被告人黄某某在无货源的情况下,谎称有口罩供应,用手机微信(微信号:yu090706**,呢称:牛宝贝,捆绑手机185*******)发布有口罩销售的虚假信息实施诈骗,共诈骗被害人王某人民币75000元口罩货款。在被害人王某发觉被骗后要求退款过程中,被告人黄某某编造自已怀孕住院、伪造快递单谎称已发货等谎言逃避催款,经被害人多次追讨,被告人黄某某退还人民币41650元,余款33350元用于个人挥霍。

2020年4月12日,被告人黄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20年4月28日,被告人黄某某家属退回33350元人民币给被害人王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微信聊天记录、转帐记录、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少兰

2020年78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在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4张。

3.依法扣押的涉案物品(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