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检刑诉〔2021〕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211963********,汉族,小学文化,群众,经营养殖场,户籍地及现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街**村**队**巷**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16日被佛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在佛冈县看守所。
本案由佛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在佛冈县**镇**中学旁经营蛇养殖场。2020年7月,佛冈县人民政府对全县经营性野生动物的养殖户开展以食用为目的人工繁育野生动物退出处置补偿工作,其中蛇类补偿标准为60元每斤。2020年7月12日,被告人黄某某和邝某某(另案处理)到梅州市五华县一养殖基地以单价33元每斤购买滑鼠蛇(水律蛇)增加养殖场库存量骗取补偿款。被告人黄某某出资62000元,购得蛇1879斤,从中骗取补偿款112740元。2021年1月11日,被告人黄某某家属向佛冈县公安局退赃3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查询资料、到案经过、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银行明细清单等书证;2.证人邝某某、熊某某、陈某某、黄某甲、朱某某、钟某某、黄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诈骗政府补偿款人民币11274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能主动投案,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能退回部分赃款,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冈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武浈
检察官助理:黄婷婷
2021年1月15日
附件:
1.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含录音录像卷)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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