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401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金鼎镇**,现住址:广东省东莞市石镇**。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3月15日,卢某某(因本案已判刑)伙同被告人黄某某,持一本由黄某某找人伪造的编号为粤房地证字第C6563040的房地产权证,在**市场后面**号商铺以上述房地产权证作抵押,由被告人黄某某作担保,向被害人唐某某借款3万元,后被卢某某用于赌博输光。上述借款到期后,卢某某又以买土地转手后还钱为名,并以上述假房地产权证作抵押,由被告人黄某某作担保,再次向被害人唐某某借款5万元,之后将其中3万元用于赌博输光;被告人黄某某从该5万中借出2万元用于赌博输光,后逃走。2013年8月,卢某某家属归还被害人唐某某43000元。2019年9月23日,被告人黄某某自首。2019年12月16日,被害人唐某某自愿谅解黄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3.证人卢某某的证言;4.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系自首归案,获得了被害人唐某某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滢琳
(院印)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