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042001********,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街道**小区**栋**单元(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6日被连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3月14日被连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全国各地众志成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治工作之际,被告人黄某某却通过互联网平台发布出售口罩的虚假信息。2020年2月16日,误以为黄某某有口罩出销售的被害人龚某某通过微信添加黄某某好友,于同月16日至18日期间多次向黄某某购买口罩,并先后15次通过微信转账共计人民币17420元给黄某某。
被告人黄某某在获得上述钱财后,以低价在淘宝网购买“耳勺六件套”寄给被害人龚某某等人以获取快递单号,并在龚某某向其追究收到的并非口罩时谎称自己被上家蒙骗,将责任推卸给虚构的上家。
被告人黄某某被连州市公安局抓获后,其父母已全数赔偿被害人龚某权经济损失,龚某某已谅解黄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电子数据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黄某某十个月以上一年一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
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黄斯迪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在连州市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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