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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诈骗案)_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诉刑诉〔2020〕638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96********,汉族,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区**镇**路**街**号**户本案于2020年2月19日被增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4经本院批准逮捕,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6日至19日,被告人黄某甲在近期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利用群众亟需购买口罩的心理,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的发售口罩的信息,通过微信联系,诈骗了被害人龙某某、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共计人民币9100元后被告人黄某甲于2020年2月19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手机等物证;

2.归案经过、户籍资料、转账记录等书证;

3.被害人龙某某、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黄某戊的陈述及指认;

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提讯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丽芳

2020年5月20

附: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全案卷宗材料共4册。

3.缴获的涉案物品:手机1台,均暂扣于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量刑建议书2份。

5.适用简易程序简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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