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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诈骗案)_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19〕213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03195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市**区**街道**市**号楼下。2003年11月7日因合同诈骗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5年11月27日刑满释放;2008年1月3日因合同诈骗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2009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0月至2012年4月间,被告人黄某某以假借为被害人及家人办理入户广州为名,伪造《准予迁入证明》等材料取得被害人信任,骗得被害人曹某甲、曹某乙给予的人民币共计55万元后逃匿。

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黄某某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曹某甲、曹某乙陈述;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惟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莉莉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2卷。

3.扣押黄某某中国农业银行卡1张(尾号6017),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请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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