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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宁市青检刑诉〔2019〕40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041993********,壮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南宁市青秀区**栋**单元**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9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5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2019年4月19日由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6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被告人黄某某注册微信号为weixinwib****,利用微信号(昵称A**)并冒充何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林某某联系商谈做新款苹果手机生意赚钱,取得了被害人陈某某、林某某信任。黄某某从2018年3月8日至2018年10月18日止,先后从陈某某、林某某收取所谓购手机定金人民币219400元占为己有,全部用于个人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截图、银行账户交易清单、手机通话记录清单、银行账户截图、人口信息表等书证;

2.证人何某某、李某某、苏某某证言;

3.被害陈某某、林某某、梁卫玲陈述;

4.视听资料;

5. 被告人黄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培

2019年6月2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以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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