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宾检刑诉〔2020〕35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32000********,汉族,大专文化,**,住广西宾阳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宾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8月5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左右,被告人黄某某开始在QQ上以贩卖加油充值卡方式实施诈骗,多次诱骗多名被害人将钱款转至其在“公海彩船”赌博平台指定充值账户或者其它账户上。2019年11月8日,黄某某骗取了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1275元;2019年11月10日,黄某某骗取了被害人高某某人民币1275元;2020年3月28日,黄某某骗取了被害人某某乙1700元。经查黄某某“公海彩船”赌博账号充值记录,发现自2020年3月17日至2020年4月15日期间,还有12笔诈骗所得钱款转入,共计115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
2.被害人陈述:询问被害人刘某某、高某某、谢某某的笔录;
3.证人证言:询问证人林某某的笔录;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讯问被告人黄某某的笔录;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6.电子数据:电子证据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黎民诚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广西宾阳县**镇**村**号家中;
2.案卷(侦查卷)壹册、光盘捌张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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