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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于广西田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3197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广西田东县**镇**村**屯**组**号,住平果县**镇**路**号**楼。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平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许浒,广西广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平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5月,苏某甲让苏某乙帮忙联系给其女儿苏某丙找工作,后苏某乙联系了被告人黄某某,被告人黄某某便以其能够帮助安排苏某丙在南宁政府部门工作为幌子,骗取被害人苏某甲人民币100000元。得款后被告人黄某某用于**平台投资,至今无法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受案件登记表、微信聊天记录、银行交易流水、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苏某乙、苏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苏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法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3年至3年6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小凤

2020年3月13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百色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证据材料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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