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公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81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住桂平市**镇**村**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桂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先后虚构给其父亲治病、请工人吃饭、投资五金公司等事由,骗取廖某某的信任,共向廖某某借款人民币63705元。与此同时,被告人黄某某为了继续骗取廖某某的信任,先后向廖某某返还人民币共计5827.37元。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黄某某伪造了一张转账人民币66000元至廖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的手机银行转账截图,并发送给廖某某,制造已还款给廖某某的假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微信、支付宝流水统计表、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流水清单、手机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被害人廖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吴式兵
检察官助理 昌婵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桂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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