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桂市临检公诉刑诉〔2019〕30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4199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泰来县**镇**街**委**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8日被临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临桂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份,被告人黄某某在一个微信群内发布信息称可以帮办理外地小孩在临桂城区的入学、转学事宜,受害人周某甲、王某某、周某乙、罗某某等人看到信息后便与被告人黄某某联系,被告人黄某某谎称能够找到关系办理,但每个孩子办理手续需收取10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至13000元不等的费用。从2018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黄某某先后收取受害人周某甲23000元、收取周某乙10000元、收取王某某10000元、收取罗某某11000元钱,被告人黄某某收到上述受害人所交的共计54000元钱以后并未帮受害人去办理小孩的入学、转学事宜,而是扣下一部分钱,其余的钱转给一名叫李某某(身份未核实)的女子。受害人发现被骗后到公安机关报案,2019年5月14日,被告人黄某某在杭州市余杭区**街道**国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分别退还给受害人周某甲5000元、退还周某乙2000元、退还王某某2000元、退还罗某某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受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秦龙
2019年11月29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桂林市临桂区看守所。
2、随文移送公安侦查案卷贰册,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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