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鹤检一部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51993********,侗族,高中文化,无业,住会同县**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10月21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经该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辩护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份,被告人黄某某通过社交软件“陌陌”认识了被害人杨某某,后被告人黄某某使用虚假身份信息并虚构自己离异、系**水产公司的股东等事实,以**水产公司退股需交违约金等借口多次骗取被害人杨某某共计920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家属退赔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微信截图、微信支付交易明细等书证;
2、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提取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伍文卿
检察官助理:彭华润
2020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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