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被害人唐某某为归还胡某某不断垒高的债务通过胡某某介绍向被告人黄某某借款。胡某某与黄某某商定,以唐某某房屋作为抵押,假借黄某某名义将胡某某资金人民币30万元分两次借贷给唐某某,用以偿还唐某某所欠胡某某的借款。此后唐某某向黄某某支付利息,黄某某再将利息转给胡某某。同时,黄某某还与胡某某配合,多次向唐某某催收利息、本金,共获得利息人民币4.03万元,并最终意图通过虚假诉讼等方式非法占有唐某某房屋。
2017年11月20日,胡某某与黄某某商定,以黄某某名义向唐某某借款,实际借款人民币1.5万元,借条写人民币3万元,费用人民币2千元。之后胡某某转账人民币3万元至黄某某处,再由黄某某转与唐某某,再让唐某某取现金人民币1.7万元交回,对唐某某虚增债务,制造人民币3万元的银行流水。此后黄某某与胡某某配合多次向唐某某催款,共获取利息人民币1.2万元,收回本金后继续催收人民币1.5万元。此笔事实中黄某某帮助胡某某骗得人民币1.4万元,未遂人民币1.5万元。
2019年7月3日,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文涛
附:
1.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光盘贰张;
2.换押证壹份;
3、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青白江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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