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诈骗案)_柯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衢州市柯某某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衢州市柯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衢柯检一部刑诉〔2020〕84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8231982********,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浙江省衢州市**镇**村**号。2019年1月29日因诈骗罪被杭州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9年8月28日因涉嫌诈骗罪从杭州市东郊监狱解回再审,现羁押于衢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20年4月3日、5月29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4月30日、6月2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底,被告人黄某某应聘到被害人彭某某经营的柯某某*****艺术文化中心担任音乐老师。2018年3月底,黄某某谎称其通过广州**音乐学院的老师拿到一个音乐学院附属中学借读生的名额,学生借读一年后保证转为正式生,彭某某培训机构的学生要去的话需要交9万元给**音乐学院附中确定名额。被害人彭某某信以为真,于2018年4月2日通过手机银行转账给黄某某工商银行卡内9万元。黄某某拿到钱后,即将部分钱款用于网络赌博、还债等。次日,黄某某即在江西省***县***国际酒店被公安机关抓获。

2020年7月6日,黄某某家属为其退赔给被害人彭某某9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手机、户籍证明、解回再审通知书、刑事判决书、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记录、谅解书; 

2.证人证言:证人杜某某、刘某某、姜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搜查、辨认、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手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被告人黄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衢州市柯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雪土

检察官助理:徐静

2020年7月24日

附:

    1、 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衢州市看守所。

2、 随案移送物品见移送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