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405081994********,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汕头市金平区**街道**路**巷**号**房,住汕头市金平区**路**号**栋**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6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9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20年2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黄某甲有权申请回避、非法证据排除及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黄某甲,听取了被告人黄某甲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1日至2月12日,被告人黄某甲在住处汕头市金平区**路**号**栋**房,利用疫情防控期间被害人许某某急于购买口罩的心理,虚构其前往深圳市代购口罩的事实,通过微信骗取被害人许某某的人民币15000元,后被告人黄某甲将赃款用于赌博和消费。
2020年2月15日,被告人黄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20年2月19日,被告人黄某甲的亲属赔偿被害人许某某人民币15000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物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被告人黄某甲的户籍材料,扣押清单,涉案手机,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谅解书等;
2.证人黄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疫情防控期间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为群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2册及补充材料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证据开示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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