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刑诉〔2020〕144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282199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宜兴市**镇**村**号。被告人黄某某曾因犯诈骗罪,于2020年4月9日被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宜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黄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黄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2020年5月期间, 被告人黄某某谎称能帮助他人刷单赚钱以及做生意需要资金等理由,先后骗取被害人葛某某、曾某某、吴某某、陆某某、丁某某、诸某某、廖某某、朱某某等人的信任,通过各种平台贷款、透支进行提现等方式,诈骗人民币69余万。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7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欺骗被害人葛某某刷单可以赚取手续费,只要为其提供资金用于刷单就会有收益,之后被告人黄某某又叫葛某某借网贷、办理信用卡贷款,并将这些钱提供给被告人黄某某使用。具体金额:借呗8643元,花呗10000元,捷信30000元,拍拍贷有6900元,你我贷10000元,分期乐10500元,交通银行5000元、民生银行10000元、兴业银行3000元,现金转帐10000元,共计金额104043元。被告人黄某某后将上述款项据为已有。
2.2018年8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欺骗被害人曾某某刷单可以赚取手续费,只要为其提供资金用于刷单就会有收益,之后被告人黄某某又让曾某某借网贷、办理信用卡贷款,将这些钱供被告人黄某某使用。具体金额:借呗4800元,花呗2199元,交通银行信用卡贷款18300元,好享贷54000元,捷信30000元,广发银行信用卡贷款25888元,财智金25000元,招联好期待15900元,共计金额176087元。被告人黄某某后将上述款项据为已有。
3.2019年7月,被告人黄某某以刷单可以赚取手续费,欺骗被害人吴某某为其提供资金用于刷单,然后支付收益给吴某某,之后被告人黄某某又让吴某某借网贷、办理信用卡贷款,将这些钱供被告人黄某某使用等理由骗取财物。具体金额:花呗5000元,支付宝备用金500元,分期乐17600元,分期乐分期购买手机3699元,闪银4161元,好分期4000元,你我贷5400元,拍拍贷9600元,京东白条3899元,享换机购买手机费用11076元,共计金额64935元。被告人黄某某后将上述款项据为已有。
4.2019年8月,被告人黄某某以刷单可以赚取手续费,欺骗被害人丁某某为其提供资金用于刷单,然后支付收益给丁某某,之后被告人黄某某又让丁某某借网贷、办理信用卡贷款,将这些钱供被告人黄某某使用等理由骗取财物。具体金额:花呗1500元,美团4000元,分期乐3000元,京东额度9800元,支付宝购买手机10438元,共计金额28738元。被告人黄某某后将上述款项据为已有。
5.2019年7月,被告人黄某某以刷单可以赚取手续费,欺骗被害人陆某某提供支付宝帐号供其使用,然后支付收益给陆某某,后被告人黄某某在陆某某支付宝帐户刷花呗消费2000元,物主买手机5259元,共计金额7259元。被告人黄某某后将上述款项据为已有。
6.2018年9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欺骗被害人诸某某刷单可以赚取手续费,只要为其提供资金用于刷单就会有收益,之后被告人黄某某又让诸某某借网贷、办理信用卡贷款,将这些钱供被告人黄某某使用等理由向诸某某骗取财物。具体金额:花呗5461元、1000元、9338.99元,合计15799.99元,现金6000元,分期乐网贷17300元,美团网贷15000元,现金5000元,借呗9000元,花呗2299元,微粒贷3万元,捷信贷款5万元,携程贷款4500元,京东白条4050元,好分期6500元,双11的时候花呗提额1014元、1197元、1161元、1529元,共4901元,因打架要交保证金的名义骗了现金19000元,共计金额220249. 99元。被告人黄某某后将上述款项据为已有。
7.2020年4 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欺骗被害人廖某某刷单可以赚取手续费,只要为其提供资金用于刷单就会有收益,后被告人黄某某又让廖某某借网贷、办理信用卡贷款,将这些钱供被告人黄某某使用,以及要做石子生意需要资金等理由向廖某某骗取财物。具体金额:花呗4846元,招商银行贷款25860元,借呗8200元,招商银行E招贷40000元,美团7000元,机密购手机5268元,做石子生意借70000元,借款1700元,支付宝备用金500元,信用卡还款1300元,360借款2100元,好分期贷款800元,支付宝网商贷500元,携程贷款14400元,共计金额182474元。被告人黄某某后将上述款项据为已有。
8.2020年5月,被告人黄某某在网上认识被害人朱某某,欺骗被害人朱某某刷单可以赚取手续费,只要为其提供资金用于刷单就会有收益,并取得了朱某某的支付宝帐号及密码,后以刷单、购物形式骗取财物。具体金额:花呗5600元,支付宝备用金3000元,转帐37079元,伊起租买一只华为P40手机9628元,另外还骗了朱某某一个金手镯,价值5000元,共计金额60307元。被告人黄某某后将上述款项据为已有。
被告人黄某某以被害人名义借款后,归还了部份分期贷款,累计142500元。其余赃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个人挥霍。
2020年7月20日,被告人黄某某被宜兴市公安局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20年11月16日,被告人黄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被告人黄某某手机;
2.宜兴市公安局调取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帐记录,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资料、宜兴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被害人葛某某、曾某某、吴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
5.提取笔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能够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曾因犯罪被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发现漏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七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对发现的漏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奇飚
2020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宜兴市看守所。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换押证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3份。
6.全部案卷材料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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