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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1659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821992********,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苏省江阴市**镇**村**堂**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镇**村**片**组**号)。被告人黄某某曾因吸毒,于2012年11月15日被江阴市公安局不予治安处罚;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1年8月15日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2020年6月10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因无稳定工作、经济拮据,于2019年5月至10月,在微信朋友圈中大量发布出售剪标服装的虚假信息,采用低价出售剪标服装给被害人事先收定金、货款等手段,先后骗得被害人钱某某、王某甲、夏某某、薛某某、张某某人民币25995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黄某某于2019年5月19日,采取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钱某某人民币5000元。至案发前,被告人黄某某已退还给被害人钱某某人民币1500元。

2.被告人黄某某于2019年8月15日,采取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2000元。

3.被告人黄某某于2019年8月至9月,采取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夏某某人民币14855元。

4.被告人黄某某于2019年9月,采取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薛某某人民币2090元。

5.被告人黄某某于2019年10月,采取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3550元。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已分别退赔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2000元、退赔被害人夏某某人民币14855元、退赔被害人薛某某人民币2090元、退赔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35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制作、收集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情况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收条、微信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王某某、赵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钱某某、王某甲、夏某某、薛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

6.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涉嫌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梦醒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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