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刑一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涟水县**街道**路**小区**幢**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涟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徐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徐某某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日至23日,被告人黄某某在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虚构自己在淮安开投资公司的事实,以信用卡投资理财能给徐某某带来收益为由,骗取被害人徐某某信任,从徐某某手中骗得民生银行、广发银行、平安银行信用卡三张,并将民生银行信用卡中38630元、广发银行信用卡中39000元、平安银行信用卡中48000元通过POS机刷取。后又通过欺骗手段,骗取徐某某办理了平安银行贷款备用金78000元、民生银行分期贷款90000元、27000元,并转出用于游戏充值、归还个人欠款等,至2018年12月3日案发前,共计造成被害人实际损失人民币306637元。
2018年12月中旬,被告人黄某某亲属替黄某某退出了赃款人民币32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2019年12月18日,被告人的黄某某到涟水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记录、银行卡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费某某、薛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涟水县公安局制作的扣押、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海峤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涟水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6册及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电子卷宗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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