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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刑检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320829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淮安市洪泽区**街道办事处**路**号**幢**室。2015年9月8日曾因犯诈骗罪被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间,被告人黄某某在出狱后冒充常州监狱狱警的身份,先后骗取被害人郭某甲353716元和朱某某80000元。具体如下:

1、2019年1月,被告人黄某某在出狱后冒充常州监狱的狱警,以帮郭某甲家处理其弟在狱中病故一事为由,骗取郭某甲6万元。

2、2019年2月至8月间,被告人黄某某冒充常州监狱狱警的身份与郭某甲谈对象期间,编造各种理由,共骗取郭某甲293716元。

3、2018年11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黄某某冒充常州监狱狱警身份与朱某某交友期间,编造理由骗取朱某某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某的户籍信息、前科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郭某乙、侍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郭某甲、朱某某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晓勤

2020424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在淮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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