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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溧检一部刑诉〔2020〕79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32000********,汉族,中专文化,打工人员,租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巷**号**室(户籍地广东省陆河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溧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溧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在网上假冒名为 “宋某某”的女子,假借谈恋爱的名义获取被害人高某某的信任。自2019年1月起,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以交房租、美容院需要资金周转等理由,多次要求被害人高某某通过微信、QQ、支付宝转账或发红包,骗取被害人高某某钱款,后将钱款用于自身开销及债务偿还。2018年12月以来,高某某发给黄某某的微信红包合计人民币4693.59元;高某某发给黄某某的微信转账合计人民币35906元;高某某发给黄某某的QQ红包合计人民币1815.4元;高某某发给黄某某的QQ转账合计人民币6540元;高某某发给黄某某的支付宝红包合计人民币1617.2元;高某某发给黄某某的支付宝转账合计人民币1550元,上述款项合计人民币52122.19元。

另查明,2018年12月25日,高某某转账给黄某某人民币7500元、人民币2500元(合计人民币10000元)用于高某某的游戏账户充值;黄某某发给高某某的微信红包合计人民币470.99元;黄某某发给高某某的QQ红包合计人民币257.4元(合计金额为人民币728.39元)。

综上,被告人黄某某共骗取被害人高某某合计人民币41393.8元。 

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黄某某及其母亲退赔高某某五万元,高某某对黄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发经过、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灿

2020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溧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证据告知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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