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1434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2000年4月5日生,身份证号码5306252000********,汉族,初中文化,江阴市**快递有限公司工作,住江阴市**镇**路**号(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邵通市**县**镇**村**号)。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6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广州美迪化妆品有限公司”网络诈骗团伙先后在河北省沧州市、宁夏省银川市、河北省保定市、陕西省咸阳市等地,以“累计投资加套(每套2900元)达一定数额,可以升职获得高工资发财”为诱饵,拉拢成员入伙从事诈骗活动,并统一安排团伙成员吃住、集中培训诈骗业务。该公司至上而下分设总经理、经理、主任、主管、业务员等职务。该诈骗团伙利用QQ、微信等互联网聊天工具,以谈恋爱、处男女朋友骗取男性被害人信任,后虚构“没有路费见面”“没钱看病”“没钱充手机话费”等理由,通过微信红包、微信转账等方式,共骗取全国各地被害人150余人,共计人民币40余万元。
被告人黄某某于2019年3月起加入该诈骗团伙,担任业务员,采用上述手段实施诈骗,共计骗得人民币3853.14元。其中骗得被害人申某某1773.14元,骗得被害人廖某某人民币2080元。
被告人黄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已退出人民币38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手机转账截图、财付通交易数据、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邓某某、舒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申某某、廖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
6.江阴市公安局调取的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加入诈骗组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电信网络手段实施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庆苗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江阴市**镇**路**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