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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尚义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尚检一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811997********,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海市****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尚义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尚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7日被尚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尚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被告人黄某某在游戏“红警”OL聊天平台上公开发布出售自己的游戏账号。被害人李某看到被告人黄某某发布的广告信息后,便和其聊天并互加对方的QQ,商量准备以3000元的价格购买该游戏账号。同年8月29日,被告人黄某某通过QQ再次联系被害人李某,询问其是否还继续购买此游戏账号,被害人李某表示愿意购买并通过QQ支付3000元,被告人黄某某在收到李某的支付款后,将自己先前告诉李某的“红警”OL游戏登陆密码修改,致使被害人李某无法登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陈述;4.检查、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证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电信网络诈骗公私财物,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尚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戴秀珍

                              检察官助理:袁志东

(院印)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尚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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