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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高检公刑诉〔2018〕6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000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月3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2月8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4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通过微信聊天,伪造飞行员的假身份,分别于2017年11月14日、16日、23日先后以办理国航白金卡的名义骗取被害人侯某某5000元、2.5万元、2万元人民币;2017年12月3日,被告人黄某某以能给抵押车过户的名义骗取侯某某25万元人民币;2017年12月6日、12月10日以合伙倒卖二手车的名义骗取侯某某8万元、4万元、50万元人民币。总共骗取侯某某92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照片、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银行交易记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黄某某指认作案物品照片、被告人黄某某伪造工作证照片、被告人黄某某银行借记卡交易明细、被告人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韩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侯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搜查笔录:对于被告人黄某某人身及随身物品搜查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旭

2018年5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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