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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诈骗案)_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623号

被告人黄某某,曾用名黄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80********,汉族,初中毕业,非中共党员,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住河南省兰考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6月25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9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兰考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在微信朋友圈称其可以免试能办理驾驶证。2019年6月份,金某某经过郭某某找到被告人黄某某办理驾驶证。金某某通过微信向郭双亮转账9000元。2019年7月份,郭某某分两次向被告人黄某某转账8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金某某向郭某某转账微信截图、郭某某向黄某某转账微信截图、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到条;2、证人郭某某证言;3、被害人金某某陈述;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讯问黄某某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虚构免试办理驾驶证,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黄某某案发后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向东

检察官助理:房启蒙

2020年9月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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