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第一刑诉〔2020〕3537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6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21969********,汉族,文盲,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台州市黄岩区**镇**村**号。2000年9月4日因盗窃被台州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03年9月11日犯盗窃罪被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06年10月1日犯诈骗罪被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08年11月26日犯盗窃罪被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9年12月29日因盗窃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10年5月17日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2012年3月27日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7月22日犯诈骗罪被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8年5月4日犯诈骗罪被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于2019年5月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5月18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转监视居住,又于同年7月25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10日下午,被告人黄某甲在黄岩区宁溪镇苔湖岭头,以买牛为由,仅支付了2000元就将被害人赖某某的价值12800元的黄牛骗走,后赖某某发觉并报案,该黄牛被民警及时追回还给赖某某。
2、2020年6月底至2020年7月初期间,被告人黄某甲在黄岩区新前街道七里村,以借钱为由骗走被害人方某某人民币3100元,及以借车为由骗走方某甲父亲旺旺牌电动三轮车一辆。
3、2020年7月4日,被告人黄某甲在黄岩区北城街道妙儿桥,以借车、借钱为由骗走被害人魏某某电动车一辆以及人民币1000元。
4、2020年7月5日,被告人黄某甲在黄岩区新前街道七里村乐客多超市,以现金换微信转账为由,骗走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700元,后以借车为由,骗走其粉色电动车一辆。
5、2020年7月8日,被告人黄某甲在椒江区章安街道一农场,以借车为由骗走被害人徐某某电动三轮车一辆。
6、2020年7月16日,被告人黄某甲在黄岩区澄江街道临古村下灰洋,以购买红糖以及钱不够去银行取钱为由,骗走被害人卢某某价值931元的红糖及白色奔宝牌电动车一辆。
7、2020年7月17日,被告人黄某甲在黄岩区澄江街道新舟桥村前汇头,以购买红糖以及钱不够去银行取钱为由,骗走被害人徐某某红色电动车一辆。
8、2020年7月20日,被告人黄某甲在黄岩区新前街道七里村,以办酒席要买饮料酒水为由,骗走被害人方某乙20箱红牛,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360元。
9、2020年7月20日,被告人黄某甲在黄岩区东浦路1号金碧辉煌酒店,以借钱为由,骗走被害人黄某乙2300元。
10、2020年7月21日下午,被告人黄某甲在路桥区路北街道洋叶三区,以帮被害人陈某某打工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某信任,故意主动要求试工,骗走电动三轮车一辆。
11、2020年7月22日,被告人黄某甲在椒江区葭沚街道华东水产市场,以现金换微信转账为由,骗走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2000元,又以借车取钱为由,骗走电动三轮车一辆。
12、2020年7月24日,被告人黄某甲在黄岩区金马休闲会所,以借电动车去银行取钱为由,骗走被害人郭某某一辆白色绿佳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190元。
2020年7月24日中午,被告人黄某甲在黄岩区东城街道草巷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
2、书证:户籍证明、前科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谈话教育记录、登记保存清单、手机截图、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登记表等;
3、证人证言:证人赖某某、叶某某、周某某、李某甲、龚某某、朱某某、李某乙的证言、归案经过;
4、被害人赖某某、杨某某、徐某某、方某甲、卢某某、方某乙、张某某、郭某某、魏某某、黄某乙、陈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被告人黄某甲、被害人杨某某、徐某某、方某甲、卢某某、徐某某、方某乙、张某某、陈某某、证人龚某某、李某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凌 月
检察官助理:潘松强
(院印)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黄岩区看守所;
2.全部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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