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越检一部刑诉〔2020〕47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31987********,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湖北省云梦县**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9月5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12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陈泽玮,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本院在审查中发现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20年1月12日、3月12日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经补充侦查后分别于同年2月12日、4月1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案发,被告人黄某某通过闲鱼网发布虚假代写论文、实验设计等广告,引诱客户前来咨询,并将客户引导到微信、QQ上进行商谈,待与客户约定价格之后,通过微信、支付宝等先行收取一部分钱款作为“定金”。到交付时,被告人黄某某又采用混淆价格,虚增费用等方式,诱骗客户继续交款,并将不符合要求的论文、设计等交付给客户,客户投诉即将客户拉黑、删除。
经查,被告人黄某某利用上述方式诈骗包括就读于绍兴市文理学院的被害人何某某,就读于浙江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的被害人陈某某、郭某某在内的百余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78526元。
2019年9月5日7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湖北省云梦县源利时代广场1栋3单元1902室被警察抓获。案发后,已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扣押清单、闲鱼网投诉记录、照片、户籍证明等;
2、证人严家欣的证言、情况说明、抓获经过;
3、被害人何某某、郭某某、陈某某、洪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搜查笔录、电子勘验检查笔录、电子证据提取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利用互联网技术对不特定对象实施诈骗且被害人多系在校学生,可依法从重处罚;能够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已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
检察官助理 ***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绍兴市看守所。
2、移送卷宗11册,其他材料详见清单。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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