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秀检一刑诉〔2020〕Z16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2000年12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104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镇**村委会**村**号,现住址海口市秀英区**路**号**花园**栋**房。因本案于2020年7月23日被抓获,因涉嫌诈骗罪次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 月14 日晚,被告人黄某某在其住处通过QQ聊天平台联系到被害人刘某某,向刘某某谎称能介绍女子提供性服务,刘某某表示同意。随后,被告人黄某某以需交服务费、健康保证金等费用为由,要求刘某某转钱。刘某某以微信红包转账的方式将5176元转给被告人黄某某。被告人黄某某收到钱后将刘某某拉黑,所得赃款用于个人花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手机照片;2.到案经过等书证;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被害人5176元用于个人花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梅英
书记员:刘 松
2020年10月27日
附:
1.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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