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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诈骗案)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20〕314号

被告人黄某某,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31991********,汉族,专科文化在深圳市南山区****办事处工作,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花园*****因诈骗嫌疑,于2020年1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被告人黄某某利用其系深圳市南山区****办事处临时工作人员,虚构华侨城*************工程的项目,项目总造价为人民币250万元,骗取被害人薛某某的信任后,向薛某某索要好处费人民币25万元。2019年12月30日,黄某某伪造了南山区****办事处同意薛某某的公司实施上述**工程的会议纪要,并将该会议纪要交给薛某某,薛某某于次日在南山区***大厦停车场将现金人民币25万元交给黄某某。其后,薛某某发现被骗,黄某某退还赃款人民币5万元,余款被其挥霍一空。2020年1月7日,黄某某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个人检查,微信聊天记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会议纪要,****工程承包合同,银行交易明细,被告人身份信息;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薛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认定为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百佳

2020年3月13


附:

1.​ 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2.​ 电子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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