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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诈骗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3517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性,1*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11*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镇**村**号。因诈骗嫌疑,于2020年7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6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被告人黄某某通过一个微信租房群添加了被害人刘某某的微信,黄某某在微信上与刘某某交友聊天并存在暧昧关系。黄某某同时使用两个微信假冒身份与刘某某聊天并取得刘某某的信任后,虚构“弟弟打架需要保释金”、“生病需要治疗费”、“转养孩子”等多种事由向刘某某借钱,刘某某通过微信和支付宝转账给黄某某共40000元人民币。黄某某将诈骗所得的40000元充值进其手机内一款名叫“威尼斯人”APP中进行网络赌博。

2020年7月21日15时,民警在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区*巷**房抓获被告人黄某某。2020年*月2日,被害人刘某某收到黄某某家属赔偿的部分款项,出具谅解书对黄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证人证言;6.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雁秋

2020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讯问笔录》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5.扣押手机两部,现均暂存于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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