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龙检一部刑诉〔2020〕164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22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为骗取被害人王某某钱款,向王某某谎称有位于温州市龙湾区**街道**村**号废旧厂房需要拆迁,王某某表示愿意收购。2019年12月11日,被告人黄某某为博取王某某信任,邀约张某甲(另案处理)冒充**村**号废旧厂房老板,张某甲表示同意。后张某甲根据被告人黄某某的指示在电话里与被害人王某某谈妥以12.5万元(人民币,下同)的价格将**村**号废旧厂房出售给王某某,预收定金2万元,王某某信以为真,并于同日将2万元定金交给被告人黄某某。2020年1月7日,被告人黄某某事先准备了《旧厂房拆除合同》,并让张某甲继续冒充厂房老板,二人与被害人王某某在温州市龙湾区万达广场星巴克签署该合同,王某某现场交付给张某甲5万元厂房款,张某甲后将该5万元交付给被告人黄某某。被告人黄某某骗得以上钱款后用于赌博挥霍。
2020年5月28日,被告人黄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旧厂房拆除合同、收条、取现凭证、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认罪认罚具结书、情况说明、身份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项某某、吴某某的证言及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及同案犯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晶心
2020年7月2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