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夏检一部刑诉〔2020〕49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2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武汉市江夏区**街道**园**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刑事拘留,当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0月15日至2020年11月1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被告人黄某某因其朋友田某某(已判刑)赌博产生大量债务无力偿还,遂介绍其至胡某某处借款。田某某从胡某某处借款后用于偿还赌债及赌博,导致到期无力偿还。被告人黄某某作为该借款介绍人多次催促田某某还款,并在明知田某某大量欠债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又介绍田某某向柳某某借款以偿还上述债务。被告人黄某某及田某某向柳某某谎称田某某投资工程需要资金,请求借款人民币20万元。为骗取柳某某的信任,被告人黄某某指使田某某伪造虚假的房产证、土地证,后田某某谎称夏某某(已判刑)为其妻子、曾某某(已判刑)为其姐夫,并让二人在其与柳某某签订的借条上签字担保,约定以上述房产证、土地证作为抵押借款。同年5月12日,柳某某扣除第一个月利息人民币8000元后,借给被告人田某某人民币19.2万元。当日,田某某与被告人黄某某用上述赃款偿还了胡某某的债务,剩余赃款中被告人黄某某分得人民币1万元。同年6月,田某某再次向柳某某支付利息人民币8000元后无力还款并失去联系。
2020年4月28日,被告人黄某某至公安机关投案。同年9月8日,被告人黄某某向柳某某退还人民币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借条、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3.武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4.证人田某某、刘某某、葛某某的证言;5.被害人柳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席玉霞
检察官助理:彭紫薇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武汉市江夏区**街道**园**号(联系电话:1887145****)。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7.《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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