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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一部刑诉〔2020〕45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16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武汉市黄陂区**街**里**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26日被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本区**街“小张车行”内,向该店老板张某某谎称其亲戚要购买电动车,在获得张某某信任后遂将一辆价值人民币1740元的红色格林豪泰牌两轮电动车骗走,后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销赃。

2020年5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本区**街“恒翔车行”内,采取上述方式,从该店老板常某某处骗取一辆价值人民币2500元的黑色雅迪牌两轮电动车,后以人民币1550元的价格销赃。

2020年5月21日下午,被告人黄某某在本区**街“甘记车行”内,采取上述方式,从该店老板甘某甲处骗取一辆价值人民币2470元福田牌电动三轮车,后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销赃。

2020年5月22日1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本区**街“老刘车行”内,采取上述方式,从该店老板刘某某处骗取一辆价值人民币6350元的豪爵钻豹牌电动三轮车,后以2500元的价格销赃。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于2020年5月26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家属赎回上述电动车,并分别退还给张某某、常某某、甘某甲、刘某某,四名被害人对被告人黄某某均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到案经过;2.被告人黄某某身份证明材料及刑事判决书、涉案电动车照片及车辆一致性证书、谅解书等书证;3.证人詹某某、朱某甲、甘某乙证言;4.被害人张某某、常某某、甘某甲、刘某某陈述;5.价格认定结论书;6.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7.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犯罪后能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积极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有前科,可以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惠颖

检察官助理吴龙

2020年9月3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黄陂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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