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一部刑诉〔2020〕47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4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新化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7月23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涟源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间,被告人黄某某多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微信等聊天方式取得被害人吴某某的信任并骗取吴某某共计人民币205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7月9日,被告人黄某某以带吴某某到“完美国际赌博平台”投资赚钱为由,骗取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1万元。
2、2020年7月18日,被告人黄某某以投资工程借钱为由骗取被害人吴某某共计人民币3000元。
3、2020年7月20日,被告人黄某某以盗刷其母亲的花呗要坐牢为由,骗取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7500元。
2020年7月22日,被告人黄某某在涟源市石马山镇汽车站被涟源市公安局民警抓获。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微信截图、微信交易流水交易单、银行流水单等书证;2、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有坦白的法定量刑情节,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邓建平
检察官助理:李勇南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涟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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