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诈骗案)_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二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7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4198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南县,住堆沟港镇******号。被告人黄某某因殴打他人,于2014年2月8日被灌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因赌博,于2016年6月11日被灌南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500元。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灌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苏省灌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黄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11月间,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被害人孙某某财物共计人民币174600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1月至3月间,被告人黄某某虚构其要同被害人孙某某购买货车拖货赚钱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孙某某人民币79600元。

2.2019年4月初,被告人黄某某虚构其要同被害人孙某某购买油罐车赚钱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孙某某人民币20000元。

3.2019年4月底,被告人黄某某在未购买货车、油罐车的情况下,虚构需要购买柴油给货车、油罐车加油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孙某某人民币30000元。

4.2019年5月中旬,被告人黄某某在未购买货车、油罐车的情况下,虚构需要购买柴油给货车、油罐车加油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孙某某人民币15000元。

5.2019年5月底,被告人黄某某在未购买货车、油罐车的情况下,虚构驾驶员出车需要花费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孙某某人民币5500元。

6.2019年10月份,被告人黄某某在未购买油罐车、货车的情况下,虚构需要还车贷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孙某某人民币6500元。

7.2019年11月份,被告人黄某某在未购买油罐车、货车的情况下,虚构需要支付驾驶员工资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孙某某人民币1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破案及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车辆轨迹记录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吴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孙某某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学会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灌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