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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诈骗案)_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定检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8年5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111998********,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7日被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被告人黄某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贷款信息。随后杨某某经网友庄某某介绍,联系被告人黄某某办理贷款。同年8月23日至9月9日,被告人黄某某利用微信以收取征信修复费用、保证金等名义, 骗取杨某某人民币8500元,并将微信账户注销。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接受证据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庄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截屏照片、录屏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群永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户籍所在地。

2.《量刑建议书》2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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