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管检一部刑诉〔2020〕60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41990********,汉族,大专毕业,无业,现住在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路**城**区**号楼**单元(户籍在河南省太康县**镇**村**村)。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11月1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20年11月24日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2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分别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份,被害人王某某通过朋友杨某某介绍委托被告人黄某某为自己女儿安排学校入学,被告人黄某某谎称可以安排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外国语学校上学,并索要50000元好处费,被害人王某某同意。2020年7月26日,被告人黄某某、杨某某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辰路锦棠小区东门与王某某见面,在小区门口被害人王某某将装有30000元现金及女儿简历的手提袋交给黄某某,并用手机银行转账给杨某某20000元,让杨某某取出后交给黄某某,黄某某收到50000元钱后分给杨某某5000元钱作为好处费,后黄某某一直向王某某谎称事情正在办理中,并将 45000元用于个人消费,直到2020年9月学校开学王某某发现被骗,向黄某某要求归还50000元,杨某某将5000元退还黄某某,但黄某某经王某某多次讨要仍不归还赃款。2020年11月12日王某某报警后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黄某某抓获。案发后黄某某赔偿王某某5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王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报案材料;
(2)前科材料;
(3)微信账号截图及聊天记录、转账记录;
(4)谅解书;
(5)年龄证明;
(6)到案经过;
2.证人杨某某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供述。
本院认为, 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且被告人黄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 琦
崔志伟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共计66页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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