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中检刑诉〔2020〕Z736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7199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璧山区人,住重庆市南岸区**大道**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璧山区**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7月3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取保候审,因失联,于2017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监视居住,因期限届满,于同年11月10日解除监视居住,2019年7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7月8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8月7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4月,代某某通过被告人黄某某联系房东潘某某承租重庆市渝中区**商场**楼**号门面,被告人黄某某虚构自己和潘某某合作工程项目差钱需先交付门面定金、租金的事实,在同年4月11日至4月29日期间,骗得被害人代某某人民币16万余元,用于偿还高利贷。经代某某追讨,于同年5月,被告人黄某某退还6万余元。同年6月,被告人黄某某删除代某某微信,不接电话,无法联系。
2016年7月29日15时左右,被告人黄某某在本市渝中区**大厦**栋**被民警抓获。2020年8月12日黄某某将余款退还代某某,并道歉、给予经济补偿,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情况说明、微信聊天记录、银行交易明细清单等书证;
2证人潘某某、刘某某、杜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代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与房东合作工程项目需要资金周转,要求被害人支付定金、租金的事实,骗取被害人人民币1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谢蕙霞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中;
2.案卷2册、案卷材料17页、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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