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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诈骗案)_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Z18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6811989********,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佛山市**区人,**,户籍地暨现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道**号。2019年3月22日犯诈骗罪被广东省佛山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本案于2020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逮捕。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年中,被告人黄某某资金紧张,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售卖家具的图片,以达到被害人向其订购家具,从而骗取他人财物。2018年6月8日,被害人徐某某看到被告人黄某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订购家具的信息,于是通过微信与黄某某洽谈采购业务。黄某某按照徐某某采购要求发送图片给黄某某,并承诺帮徐某某订购家具。2018年6月19日,黄某某收取徐某某人民币15800元作为定金后,2018年7月9日以家具已生产要求支付尾款为由收取尾款人民币3000元,但黄某某实际并未下单生产家具,并将上述钱款用于个人消费。

2020年6月6日,被告人黄某某的家属代其退赔被害人徐某某18800元,徐某某对黄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被害人陈述、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等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衍 

                                     2020年8月20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阳江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叁册,光盘壹张;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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