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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诈骗案)_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富裕检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3199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富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9日变更为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同年5月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公安机关逮捕。

本案由富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9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6日至29日,被告人黄某某在新冠疫情期间,以卖口罩的名义,骗取富裕县被害人李某某(女,28岁)人民币37,900.00元。案发前返还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2,000.00元,实际骗得人民币35,900.00元。

被告人黄某某于2020年2月19日,在缅甸掸邦东部第四特区环球酒店内因偷渡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后于3月18日移交至国内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到案说明、诈骗款项的记录、微信聊天记录;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九百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牛艳红

2020年69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在依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本起诉书引用法条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二百一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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