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诈骗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刑诉〔2021〕32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壮族,公民身份号码:4521301985********,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广西省大新县**乡**村**屯**号,住**镇**路**弄**号**室。2020年9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由该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2月23日、2021年1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被告人黄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被害人姚某某急于借款的心理,采取签订虚高借条(及收条)、制造银行流水的手段,在被害人实际到手人民币10万元的情况下,制造被害人向其借款人民币25万元的假象,并于2017年1月起开始通过诉讼手段,向被害人追讨虚高借款人民币25万及按照年利率24%计的违约金,未得逞。

2020年9月16日,被告人黄某某经电话通知后到案,目前尚能如实供述上述诈骗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家属帮助下对被害人进行经济补偿,取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姚某某的陈述、证人胡某某的证言、相关借条、收条、相关银行卡交易明细单及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黄某某经胡某某介绍后借钱给被害人姚某某,在姚某某仅拿到借款10万元的情况下,让姚签下借款25万元的虚高借条(及收条),并制造相应银行流水的事实。

2.诉讼保全申请书、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民事判决书、庭审记录、调解协议、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表、执行通知、执行裁定书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黄某某自2017年1月起通过诉讼手段,向被害人追讨虚高借款人民币25万元及按照年利率24%计的违约金等情况。

3.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黄某某的到案情况。

4.公安机关调取的人口信息资料,证实被告人黄某某的个人基本情况。

5.刑事谅解书及收条等,证实被告人在家属帮助下补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况。

6.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证实本案相关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罪名及指控事实均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黄某某实施的诈骗犯罪未得逞,属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 岚

2021年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相关赔偿谅解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律师意见书》各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