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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诈骗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231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41983********,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路**号**楼**。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14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7月3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2019年7月29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9年8月15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温某某系同学关系。2018年7月中旬,温某某因妻弟王某甲被刑事拘留,询问黄某某是否有社会关系协助释放王某甲。黄某某虚构其有亲戚系深圳某派出所领导司机,可以帮忙打听案情并协助释放王某甲的事实,于2018年7月12日、7月26日分三次共收取温某某、王某乙转账的23万元。黄某某将上述款项用于偿还债务。

2019年4月26日,温某某发现被骗后报案。2019年5月15日,公安机关在深圳市福田区将被告人黄某某抓获。破案后,涉案财物未起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笔录,温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王某甲等证人的证言,华为手机一部,转账交易明细等书证,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敏玲

2019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3、移送本案侦查卷贰卷、检察卷壹卷。 

4、涉案财物(另附清单),请依法判处。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合议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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