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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诈骗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133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81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宣威市**镇**村委会**村**号,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小区。因涉嫌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2020年4月1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2020年5月2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4 月至2020年11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虚构可以帮忙处理交通违章以及消除交通违章罚分的事实,以支付好处费、报酬、补交车船使用税、支付保险费等借口,骗取了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16700元人民币、唐某某人民币39000余元人民币、赵某某人民币27000元人民币、刘某某人民币4000元、王某某人民币5500元、文某某人民币31285元。被告人黄某某归还了唐某某人民币4000余元。2020年4月18日,被告人黄某某在昆明市五华区**路**宾馆**号房间被民警抓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2、被害人杨某某、唐某某、赵某某、刘某某、王某某、文某某陈述和辨认笔录;3、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转账记录;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诈骗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黄某某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四毅

2020年8月20日

(本页无正文)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盘龙区第二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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