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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诈骗案)_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检公刑诉〔2020〕69号

被告黄某某,男,绰号:“阿炮”,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821199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籍贯:广东省佛冈广东省佛冈县**镇**村委会**村**号2019年6月28日被佛冈县人民法院判决返还不当得利78551元给原告,后因未向佛冈县人民法院申报财产,且拒不履行该判决,于2019年11月28日被佛冈县人民法院拘留十五日。因本案2019年12月13被佛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117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佛冈县看守所。

本案由佛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和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一、2019年8月至10月,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钟某某发展成恋人后,黄某某便编造身患白血病,没有治疗费、生活费等理由,诈骗被害人钟某某人民币36200元,具体如下:

1、2019年8月16日,诈骗钟某某人民币15000元;2、2019年9月4日,诈骗钟某某人民币1500元;3、2019年9月14日,诈骗钟某某人民币200元;4、2019年9月20日,诈骗钟某某人民币13000元;5、2019年10月22日,诈骗钟某某人民币6500元。

    二、2018年12月份许,被告人黄某某因其本人不当得利的民事诉讼结识被害人刘某某,二人慢慢发展成恋人关系。后被告人黄某某编造身患白血病,没有治疗费、生活费等理由,诈骗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30199.99元,具体如下:

1、2019年5月8日,诈骗刘某某10000元;2、2019年5月30日,诈骗刘某某3000元;3、2019年6月4日,诈骗刘某某5000元;4、2019年6月18日,诈骗刘某某5200元;5、2019年7月5日,诈骗刘某某1000元;6、2019年7月21日,诈骗刘某某5000元;7、2019年7月28日,诈骗刘某某200元;8、2019年8月16日,诈骗刘某某100元;9、2019年8月25日,诈骗刘某某300元;10、2019年9月12日,诈骗刘某某199.99元;11、2019年10月14日,诈骗刘某某200元。

综上,被告人黄某某诈骗他人钱财合计人民币66399.9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二名女性被害人财物人民币66399.99元,数额巨大,并玩弄女性感情,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冈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照福

2020415

附:本案案卷材料共四册(含光盘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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